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0月1日金管銀國字第09800449740 號函核准發行,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九十九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肆拾億元整。
三、票面金額:本債券發行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依面額十足發行。
四、發行期間:本債券發行期間為七年,自民國99年 8月23日開始發行,至民國106年8月23日到期。
五、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3.25%。
六、限制條件:發行公司得視情況買回金融債券;投資人不得中途解約。
七、計、付息方式: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屆滿一年單利計、付息一次。本債券依票面利率按實際天數計息,每張債券付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金額以本行計得者為準,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遲延利息。
八、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非營業日時,則於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九、債券形式:本債券採記名式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本息兌領作業;兌領人資料以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相關機構提供之所有人名冊為主。本行於核付利息時,依稅法等相關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
十一、銷售及轉讓對象:本債券之發行銷售及銷售後轉讓對象以銀行、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參與本行資本強化計畫之特定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伍仟萬元之公司或基金、或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為限。
十二、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三、本債券受償順位及風險:
(一)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就本行剩餘財產分派之受償順序僅優於本行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而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二)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三)本債券除本行遭遇清算、破產、重整外,本債券之持券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並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十四、其他規定:
(一)本債券依照民法規定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
(二)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三)本發行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本行內部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發行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董 事 長 齊 百 邁







中華民九十九年七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