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二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辦法 |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呈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5742號函申報生效發行公司債,訂定發行辦法如下: |
一、債券名稱: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二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公司債)。 |
二、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陸拾億元整。 |
三、票面金額:本公司債之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壹種。 |
四、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
五、發行期限:本公司債發行期限為五年期,自 |
六、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1.59%。 |
七、還本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四、五年底分別償還發行總額之50%。 |
八、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發行在外餘額按票面利率單利計付息乙次。 |
本公司債付息金額每壹佰萬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
九、擔保方式:本公司債為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
十、債券形式: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
十一、受託人:本公司債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立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本公司與受託人間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
十二、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
十三、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wse.com.tw)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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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董事長 徐旭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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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