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七次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
本債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四月七日金管銀控字第09900117750號函核准辦理,發行要點如下: |
一、 本次發行時之銀行評等:中華信評twAA+。 |
二、 債券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九十九年度第七次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
三、 債權順位及投資風險: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就本行剩餘財產分派之受償順序僅優於本行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而次於本行其他債權人。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
四、 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台幣玖億元整。 |
五、 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
六、 發行期間:本債券發行期間十年,自 |
七、 發行價格:本債券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
八、 票面利率:本債券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按年息1.55%計算。 |
九、 計、付息方式: |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單利付息一次,計息基礎依實際天數 |
除以實際天數(act /act)計算。 |
(二)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
十、 還本方式:本債券自發行日起到期一次還本。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利息。 |
十一、 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
十二、 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應由本行依所得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 |
十三、 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債券由本行安和分行辦理本息兌領作業,並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及還本付息明細表作為辦理本息兌領作業之依據。 |
十四、 公告: 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之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十五、 其他規定: |
(一)本債券依民法規定,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 利息逾五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均不再兌付。 |
(二)債券之承購人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債券持有人並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
(三)本債券辦理轉讓、繼承、贈與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四)本發行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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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董事長 蔡 明 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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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