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第2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 |
一、 債券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第2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 |
二、 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0億元整,分為甲券30億元及乙券10億元。 |
三、 票面金額:本債券甲乙券皆以新台幣1千萬元為單位,依面額十足發售。 |
四、 發行形式:本債券採登記形式發行,並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 |
五、 發行年限:本債券甲乙券發行期間皆為7年,自 |
六、 票面利率: |
(一) 甲券:年利率依指標利率加碼0.15%單利機動計息。其中「指標利率」指各 計息期間起息日之前二個營業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路透社之6165頁所顯示台灣次級市場90天之短期票券均價利率(Fixing Rate)計算。若該天期之價格不可得時,則依具公信力之銀行及票券商報價之均價計算。 |
(二) 乙券:年利率1.45%固定計息,每年計息乙次。 |
七、 重設條款:甲券票面利率採浮動利率計息,票面利率自發行日起,每屆滿一季重設一次,依發行日及各計息期間起息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指標利率計算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則計算至小數點第四位。計息期間係指於本債券發行期間內,自發行日(含)起算滿一季為一期及嗣後每一自前一計息期間末日(含)起算滿一季之期間。 |
八、 還本付息方式:本債券甲乙券均自發行日起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利息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單利計息(實際天數/實際天數),金額以每單位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遲延利息。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
九、 還本付息作業: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並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所有人名冊為準。 |
十、 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
(一) 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 |
(二) 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受償順位次於一般債權人,僅優於本行股東之剩餘財產分派權。 |
(三) 本行或所屬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
(四) 除本行清算、破產、重整外,本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 |
(五) 債券持有人於到期日前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
(六) 本債券不得中途解約,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 |
(七) 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
(八) 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 |
十一、 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或分割/重組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 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15年、息金逾5年均不再兌付。 |
十三、 本債券於核付債券利息時,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 |
十四、 本發行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行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五、 本債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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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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