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九年度第二期長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
本債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金管銀國字第09900289540號函核准發行,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第二期長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新台幣陸拾億元整。
三、發行價格:依債券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四、票面金額: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五、發行期間:七年,預計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日到期。
六、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1.92%。
七、計付息方式:
(一)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息並付息乙次。
(二)本債券計息每仟萬元面額付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四)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金或利息,亦不另計付利息。
八、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
九、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
十、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及提供擔保。
(二)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除本行進行清算、破產、重整外,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或破產時,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四)本債券持有人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十一、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並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製作扣繳憑單,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二、本債券兌領期限:本金自得兌領日起十五年內,利息自得兌領日起五年內為兌領期限,逾期均不再兌付。
十三、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十四、本發行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