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第1期第1次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 |
本債券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7.23金管銀合字第09900283840號函辦理,訂定發行要點如下: |
一、債券名稱: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99年度第1期第1次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
二、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億元整,依發行條件不同分為甲、乙兩券。 |
甲券之發行金額為新台幣伍億參仟零玖拾萬元整。 |
乙券之發行金額為新台幣肆億陸仟玖佰壹拾萬元整。 |
三、票面金額:本債券發行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
四、發行期間:自 |
五、發行價格:依照面額十足發行。 |
五、票面利率:甲券浮動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年利率加2%;乙券固定利率,年利率3.3%。 |
六、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壹次依面額還本。 |
七、計付息方式:甲券單利浮動計息,每年付息壹次。自發行日起每三個月為壹計息期間,每壹計息期間利息依各利息定價日按前述規定所得利率計息,首次利息定價日為發行日前二個營業日,各期利息定價日為自發行日起屆滿三個月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日。乙券每年單利計息、每年付息壹次,最後一期利息則於到期日支付。付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八、代扣繳所得稅: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應由本行依所得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 |
九、還本付息日為非營業日之處理: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遲延利息。 |
十、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由還本付息代理機構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製作扣繳憑單,寄發債券所有人。 |
十一、金融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 |
十二、保證或擔保情形:本行或其關係企業並無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
十三、金融債券得轉讓及提供擔保: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
十五、本債券受償順位及風險: |
(一)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就本行剩餘財產分派之受償順序僅優於本行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而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
(二)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
(三)除本行遭遇清算、破產、重整外,本債券之承購人或持券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 |
十六、其他規定: |
(一)本發行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
(二)投資人如為自然人,應另填寫風險預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