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 本債券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以下同) 109年5月15日金管銀國字第1090137015號函核准辦理,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110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貳拾肆億元整。 三、發行面額︰本債券每張面額均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四、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為0.83%。 五、發行期間:本債券發行期限為七年,自110年4月27日發行,於117年4月27 日到期。 六、發行價格:依債券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七、本債券銷售對象: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規定除自然人外之專業投資人。 八、 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屆滿一年單利計、付息一次。本債券依票面利率按實際天數計息,每張債券付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金額以本行計得者為準。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二)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計付利息。 九、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償還本金。 十、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一、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債券於核付債券利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其他任何因收受債券利息而須依法扣繳之稅捐或費用。 十二、其他規定: (一)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本行或所屬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僅優於本行股東之剩餘財產分派權。當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四)本債券不得中途解約,除本行遭遇清算、破產或重整外,本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清算、重整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或重整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五)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惟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六)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 十三、本次發行時本行信用評等為惠譽信評A+(twn),本債券採本行之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債券標的本身之風險。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十五、本發行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