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度第1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辦法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經呈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018661號函申報生效發行公司債,訂定發行辦法如下: 一、債券名稱: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第1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以下稱「本公司債」) 二、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新臺幣(以下同)伍拾參億元整。依發行期限之不同分為甲類及乙類;甲類五年期,發行金額參拾億元整;乙類十年期,發行金額貳拾參億元整。 三、票面金額:本公司債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四、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五、發行期限:本公司債各類券之發行期限分別為甲類五年期及乙類十年期。 甲類券自民國112年4月11日開始發行,至民國117年4月11日到期; 乙類券自民國112年4月11日開始發行,至民國122年4月11日到期。 六、票面利率:本公司債各類券之票面利率分別為甲類固定年利率1.70%,乙類固定年利率 2.10%。 七、還本方式:本公司債各類券皆自發?日起屆滿到期日乙次償還本金。 八、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計息基礎依實際天數/該年度實際總日曆天數計算。每壹仟萬元債券付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遲延利息。 九、擔保方式:本公司債為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十、債券形式: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 十一、受託人:本公司債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監督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訂定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時認購或中途買受者,對於本公司與受託人間簽訂之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同意承認,並授與受託人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項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二、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代理還本付息事宜及製作扣繳憑單寄發與債權人,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三、承銷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辦承銷商。 十四、通知方式:有關本公司債應通知債權人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公告之。 十五、銷售對象:本公司債之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發 行 人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 焦 佑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