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


前言

為使投資人得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提存,提存法於民國96年修正增訂第7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之程序及提存證券之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之代為受取程序,授權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遂於99年7月5日訂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明定相關程序,繼於106年修正部分規定,並定於同年7月3日施行。集保結算所配合該項辦法之訂定,規劃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帳簿劃撥擔保提存作業,以強化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功能,滿足投資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需求。為便於投資人能迅速了解相關作業程序,特製作本問答集,俾供參考。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作業程序

第一步 準備文件

提存人取得法院准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提存物之裁判後,準備下列文件:

  1. 提存書一式2份
  2.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步 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

  1.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存摺,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並簽蓋集保原留印鑑
  2. 證券商辦理轉帳後,向證券商領取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

第三步 提存人至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銀行繳交費用及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1.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商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作業手續費(內含支付集保結算所處理服務費新臺幣500元)後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2. 繳交擔保提存費:依提存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先洽法院收費處開立繳款單據後,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並取得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第四步 提存人將下列文件送交法院提存所

  1. 提存書一式2份
  2.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3. 代理國庫銀行用印之寄存證相關聯單
  4. 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問答集

  • 1.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擔保提存之規範依據為何?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擔保提存之規範主要有「提存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以下稱「受取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2.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可辦理之提存類型?

    依「受取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僅可作為擔保提存之標的,故目前尚未開放於清償提存事件。

    3.可否以他人名義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擔保提存?

    依「受取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僅得以「提存人所有」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限,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之集保有價證券辦理。

    4.擔保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有無種類之限制?是否含外幣計價有價證券?

    提存人得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提存之標的範圍如下:

    1. 權益證券:上市(櫃)有價證券,如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2. 固定收益證券:如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考量證券市場實務作業,經與司法院、法院提存所、代理國庫銀行等相關單位多次研商後,以下有價證券不納入提存標的:

    1. 未上市(櫃)有價證券。
    2. 限制上市(櫃)、私募有價證券。
    3. 緩課、緩繳有價證券。
    4.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 限制轉讓有價證券。
    6. 開放式受益憑證及短期票券。

    另依「受取辦法」第2條規定,得辦理提存之標的不包括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5.如何查得各地方法院因有價證券提存開設之集中保管帳號?

    可向各地方法院所在地之代理國庫銀行查詢,或向集保結算所查詢,集保結算所網頁:https://www.tdcc.com.tw/tcdata/ftptdcc/a273.pdf

    6.擔保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人是否喪失所有權?是否可以參加股東會或參與現金增資?

    擔保提存期間,提存之有價證券僅係移轉由提存法院占有,提存人仍保有提存有價證券之所有權;提存期間遇發行人因召開股東會或辦理現金增資公告停止過戶時,集保結算所編製之證券所有人名冊係將所有權歸屬提存人,故由提存人參加股東會或參與現金增資。

    7.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所生孳息如何處理?

    依「受取辦法」第8條規定,提存有價證券之孳息,發行人或還本付息機構會將孳息撥付至法院提存帳戶或法院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8.提存後發現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辦理該有價證券之提存者,應如何處理?

    提存人辦妥提存登記後發現錯誤或其他原因而不願辦理該有價證券之提存者,應填具「提存錯誤通知書」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提存有價證券退回,證券商將提存錯誤訊息轉知代理國庫銀行後,由代理國庫銀行將申請退回之有價證券,撥入提存人集中保管帳戶。惟寄存證如已交付法院提存所者,提存人須另檢具法院准許退回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

    9.提存人如何取回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

    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符合提存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等規定,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提存所准許取回後,提存人填寫「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蓋妥與提存時同式之章戳或簽名),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

    1. 法院提存所准許取回之聲請書。
    2. 蓋有法院原留印鑑之寄存證。

    代理國庫銀行審核無誤後將取回之有價證券撥入提存人集中保管帳戶。

    10.領取人如何領取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

    領取人聲請領取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符合提存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等規定,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蓋妥章戳或簽名)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提存所准許領取後,領取人填寫「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

    1. 法院提存所准許領取之聲請書。
    2. 蓋有法院原留印鑑之寄存證。
    3. 完稅證明。

    代理國庫銀行審核無誤後將領取之有價證券撥入領取人集中保管帳戶。

    11.如何取回或領取部分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

    提存人或領取人取回或領取部分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向法院提存所聲請,俟原寄存證分割為二張新寄存證後,由提存人或領取人再依一般取回或領取之程序,辦理提存有價證券之取回或領取。

    12.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如何辦理變換?

    提存人於提存期間聲請變換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先向法院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之確定裁定,並辦妥新提存有價證券之提存轉帳、寄存證開立及法院提存後,再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辦理原提存有價證券之取回。

相關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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