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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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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評鑑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稽核室  陳文忠

為確保股務單位中立性、保障股東權益並維持證券市場秩序,主管機關於109年7月9日舉行之記者會中請本公司研議規劃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評鑑制度,經評鑑合格者,始得繼續辦理股務事務,本公司自接獲主管機關指示,多次邀集股務協會及股務單位代表召開會議,說明本公司規劃之評鑑作業項目、申報及審查流程、配分權重等相關內容,並進行意見交換;經參採與會者提供之意見,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後,本公司復於110年1月間再與股務協會及股務單位代表密集召開會議研討,獲致對評鑑作業之共識。

焦點業務1

主管機關於110年3月2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之五,作為辦理股務單位評鑑制度之法規依據,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本項評鑑作業之機構,並研訂「辦理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評鑑作業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作為辦理評鑑之作業依據。

為消彌股務從業人員對評鑑制度可能衝擊其工作權之疑慮,本公司於主管機關修正法規公告後,即舉辦多次宣導說明會,強調每三年辦理一次股務單位評鑑制度,評鑑對象包括自辦股務單位及股務代理機構,評鑑項目包括管理制度、法令遵循及執行業務正確性等項目,其目的係確保股務單位中立性及保障股東權益,適時化解股務單位從業人員之憂慮。

依規定受評鑑之股務單位應於111年1月底前具函檢附自行評估表向本公司完成申報,截至1月底前全體92家股務單位均已完成申報作業,本公司刻正依申報資料,參酌評鑑期間對股務單位之查核及輔導紀錄、蒐集有關訴訟案件及主管機關裁罰紀錄等資料,評核股務單位有無發生損害股東權益且情節重大情事,預計於3月底前將評鑑結果陳報主管機關。本公司後續將依評鑑結果建檔列管,並持續追蹤股務單位辦理股務作業情形,俾做為評鑑期間資格有效性及下一個評鑑年度評鑑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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